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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常州市违规动火作业案例警示

时间:2024-04-16 23:58:17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针对近年来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引发事故增多的趋势,2023年5月15日将施行的新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现公布一批涉及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警示,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这次的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发生。

  2023年3月7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两名员工郑某、陈某正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以及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及作业人员的询问调查,证实两名员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30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常州某干燥有限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唐某正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查询以及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唐某的询问调查,证实该公司员工唐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常州某自动化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现场有电焊设备及气瓶,员工何某负责该公司电焊作业。经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并且现场询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何某,确认何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3月29日进行的动火作业未根据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票中动火取样分析时间及审批时间在动火作业实施时间以后。该公司做危险作业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涉嫌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