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在借鉴原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和总结近年来我省危化企业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一、各化工企业要将《禁令》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公司管理上的水准的重要举措,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熟悉《禁令》,列入厂、车间、班组岗位培训的必需内容,将《禁令》制作成公告牌进行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禁令》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各设区市、县安监局要把积极推行《禁令》作为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力抓手,充分的利用专题会议、举办相关培训班、广播媒体等形式,加强对《禁令》的宣贯,并将《禁令》作为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化工企业《禁令》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禁令》的行为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及时将《禁令》转发至本辖区内县级安监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
十二、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按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必须按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生产、使用、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规定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并按应急处置原则的规定做必要的演练。
四、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校准、校验、维修,确保其灵敏、好用。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计量器具(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和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其准确、可靠。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必须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有效。
八、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组织运转、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准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七、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不准到处乱丢,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做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