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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是重要的交通出行工具之一有几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还需加强监管

时间:2023-12-16 09:01:36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导语: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离不开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如地铁线路的途径路由能带动周边区域房价和商业经济价值极大的提升。辖区的经济水平提升对于政府官员而言是较大的政绩,因此“抓进度、重效果、轻安全”的思维惯性已经深植到地铁参建单位乃至政府的观念当中,思想导向的偏差就造成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比较薄弱。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具体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高空坠落、触电、溺水、火灾、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灼烫、中毒窒息以及其它伤害类型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同致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人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人所表现出的不正常行为。

  物的不安全因素是指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放置方法的缺陷、保护措施的缺陷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是指自然条件自发产生的安全风险或不安全状态。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考虑,人的不安全因素除了通常指代的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外。

  还应广义包括监管方例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建筑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商有关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某些审批、检查、督察等工作不规范、不严谨,继而辐射至施工一线产生连锁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从监管的角度,首要应是对人的不安全因素来管理约束,由此减少物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影响。

  一是政府有关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够。尽管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张减少行政干预,督促行业自行强化监管。但安全生产牵涉到实施工程人员的人身安全,甚至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以该案例为例,盾构仓火灾发生后由于监控设备故障,项目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掌握火灾及隧道掌子面坍塌事故情况。

  造成应急救援困难,导致了3名实施工程人员死亡,且并造成了地上公共道路坍塌的风险。因此,作者觉得政府及有关部门仍应牢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主导并组织多方共同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不应只把监管工作下放至参建单位实施。

  二是有关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盾构施工、暗挖施工、爆破施工等重大风险工法,法律和法规未明确上述工法的安全生产监管规定,未要求政府监管单位一定要主导并参加工程关键节点进行安全性能条件验收,且相关标准性文件偏向于技术规范或操作指引,而标准性文件难以具备法律和法规的强制力。

  导致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对参建单位做有效约束,从而造成了参建单位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情况。在该案例中,广州市有关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对盾构掘进等工程关键节点进行安全性能条件验收,该验收仅由参建单位组织实施。

  但验收过程未发现盾构设备相关监控系统已发生故障情况,导致出现盾构仓火情但项目管理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开展救援。三是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除了开展内业等文职工作,还要对地铁、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但由于该站人员不足、专业面不能全面涵盖地铁建设业务,导致日常检查工作频次较少、有效性不足,督促整改力度不够。四是行政监管手段落后。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对地铁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主要以人工现场巡检为主,信息化综合监控平台仍未建立,但广州地铁将近有400个在建工点,且每个工点体量大、专业涉及面多。

  仅靠人员现场检查工程外表情况和查看书面资料,难以发现隐藏风险。就如该案例,若在政府层面建立广州地铁全线网信息化综合监控平台,并将盾构、暗挖等各工序的安全监测数据导入系统中,即使监督管理的机构人员不到现场,也能发现数据异常并立即启动预警,从而避免后续事故发生。

  一是参建单位未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安全设备及监控设施存在严重故障等安全风险隐患。焊机电缆线无人维护,视频监控系统1月24日损坏后未及时维修,土仓内四台土压传感器只有一台能维持工作等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急物资配备不足。

  虽然项目部制定了盾构作业专项应急预案,但所有预案内容均未能有效针对土仓动火作业、人工火灾等情景编制,且从未组织针对人仓、土仓发生火灾的演练,导致应急预案流于形式。三是开仓检查换刀作业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且未及时更新。

  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中铁十四局21号线日编制了《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方案》,该方案虽然按程序组织专家通过了评审,但对土仓内动火作业、刀具焊接、刀箱气刨切割等危险性大的动火作业内容并未提及,且该方案一直未结合实际修改完善。

  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对这一问题均未发现并排除。四是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精细化管理不足。该次换刀维持的时间长,换刀效率低,对换刀作业风险没有及时评估和分析并适时调整。另该区域地势复杂,地层中局部存在一定的差异风化现象。

  盾构掘进过程易发生遇见未处理孤石造成刀具损坏无法推进的情况,项目部对计划外带压作业换刀风险认识不足。五是参建单位人员对气压作业换刀过程重视度不足。盾构带压作业换刀过程中,项目部人员地面巡视不足,对地面孔洞封堵管理不到位,换刀过程也不进行全程监督,对土仓压力的变化没有安排专人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在于检查执法,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据实、严格、廉洁”的执法原则,确保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抑制不安全行为。但是,由于个别公权监管者对理解执法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腐化为个人敛财的工具,热衷于权钱交易,放任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行为,甚至成为违法违规建设经营企业的保护伞,放弃对监管对象的执法。近年来,各地相继查处多起的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基本都从中牵连出腐败问题。

  由此可见,怎么样才能解决权力寻租的顽疾,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一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在佛山地铁二号线”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广州地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佛山地铁二号线一期的监理工作)。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建设管理科一名负责轨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核查建设施工许可材料等工作的科员涉嫌违反廉政纪律问题,后移送佛山市纪委处理注。由此可见,一个身负安全监管重任的政府工作人员,在经济利益面前丧失了为公为民的信念,对安全生产业务徇私舞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国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十分薄弱,造成了监管不到位的明显问题,是无法完全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根本原因。广州市对于地铁建设的安全监管力量尤其需逐步加强,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参建主体众多、专业领域广泛、建设规模范围大。

  但政府从事地铁建设的安全监管人员甚少且并非专业对口,又身兼其他建筑行业的监管工作。然而建筑工程各行业差异大,监管重点以及专业又不一致,从专业性及工作专注性来看,广州地铁建设的监管执法队伍力量与繁重的建设任务存在严重脱节。

  加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针对性或操作性不强,造成了政府对广州地铁的安全生产监管难以全方面覆盖,检查频率较低,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维护也主要是通过建筑设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实施工程单位的一线管理弥补政府监管的失位。

  结语:一般来说,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机构对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对实施工程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对其下属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管,而此监管链的上层者又可跨级实施直接督查检查。但由于行政监督管理的机构业务繁重,监管工作主要依赖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负责日常开展,因此行政监督管理的机构未能及时获知到广州地铁建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