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 | 联系我们 您好,欢迎访问江南官方app入口下载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专注带压施工 工业设备修复 带压开孔 带压封堵 带压堵漏
全国咨询热线:18920585015
您的位置: 首页 > 客户案例
客户案例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江南官方app入口下载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景大厦12层
联系人:高经理
电话:18920585015
手机:18920585015

客户案例

《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26 21:23:21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为了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消除用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

  (二)组织并且开展辖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相关的单位督促居民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第六条质监、消防、房屋租赁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做监督检查。区燃气主管部门能够最终靠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燃气企业落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活动进行抽查。

  第七条市燃气行业协会组织或者参与编制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技术标准,依法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专业培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工作。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建立完整的入户安全检查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居民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定,不可以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居民用户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积极努力配合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检查,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组织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的,应当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安全检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计划应当在安全检查前七日在拟检查区域公布,并抄送拟检查区域所在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瓶装燃气企业也可以在用户预约送气时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区域标准,采纳团体标准的应当予以声明。

  第十四条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安全检查技能,并不定时进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从事安检人员专业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市教育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燃气类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安检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行为文明礼貌、作业标准规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因没办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而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向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检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形的,安检人员或者居民用户应当立即关闭气源阀门:

  存在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居民用户和安检人员还应当立即报告供气公司进行紧急处置。存在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居民用户还应当按时换调压器或者连接软管。

  存在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居民用户还应当按时换燃气燃烧器具或委托燃气燃烧器具单位做维修。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形的,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具体安全风险隐患及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居民用户应当停止用气并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形的,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居民用户安全风险,并协助居民用户即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发现居民用户涉嫌盗用燃气、用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及时跟踪本企业组织并且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并将安全风险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区燃气主管部门;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对整改情况做抽查。居民用户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完毕需要向燃气企业申请予以确认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居民用户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检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安全检查记录应当包括安检项目、供气单位、安检人员姓名、岗位证号、安检时间、用户地址、用户签名或者电子取证、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风险告知书送达用户或者留置现场。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风险告知书等应当纳入燃气企业用户档案管理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