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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无证电焊人员拘留!企业受罚!项目停工!即日起严查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

时间:2024-01-21 16:54:44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原标题:住建厅:无证电焊,人员拘留!企业受罚!项目停工!即日起,严查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拱墅住建(官方微信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杭州消防

  昨天(7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文末附原文),明确:

  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针对建筑施工工地等敏感特殊场所,在全省集中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

  1.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或无证实施电气焊作业的;

  5.工业园区管理方出租厂房业主方未对园区、厂房租赁企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加强安全管理的。

  10.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的;

  12.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17.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相关资质等级的实施工程单位的;

  18.限额以下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主体责任,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实施工程的;

  19.社会单位营业或使用期间涉电气焊施工作业,未明确施工区和使用区安全管理责任的;

  20.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未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1、要按照“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

  2、依法从严组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格审核取证人员年龄、身体健康情况、文化程度等从业条件,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核发相关证件,不可以从事相关作业。

  3、严厉打击无证作业、证件造假等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并实施“一案双罚”,同时追究企业单位管理责任。

  4、对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引发事故致人死亡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近日,拱墅区住建局联合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查获1起无证违规电焊作业。

  5月10日,王某、徐某在幕墙吊篮作业中违规无证电焊被检查组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王某、徐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部门依法处以2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涉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经调查,劳务分包单位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职责,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与动火审批要求实施监理,导致现场2名普工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区住建局与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启动立案调查,对相关涉事单位及人员做出相应处罚。

  2023年2月27日下午,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一在建工地建筑外墙上有3名男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火光四溢,且没有专业防护措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经现场了解,这3名作业人员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某、苏某某、邓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因此对3名违法人员依法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3年3月2日上午,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建筑工地进行消防检查时,查获一名指使他人无证电焊的水电班组的带班班组长和一名无证电焊作业的水电工,分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4月20日,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对辖区的建筑工地检查时,发现一男子(钱某)正在工地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发现,该名作业人员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

  无独有偶,当执法人员来到另一个施工工地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作业人员江某的电焊焊工证于今年2月份过期,但仍旧在工地“烧电焊”。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无证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在建工地的施工现场防范措施不到位,易燃可燃材料多,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谈薄,违章作业、无证上岗、乱扔烟头等,都容易引发火灾。

  确保明火与可燃物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在20米以上,以防飞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残余火种要及时熄灭。

  虽然工地使用的电气设备多为临时性的,但也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和修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如发现问题,须立即维修。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前要清理干净周边可燃物,必要时配备灭火器材,并派专人看守,作业后,要清理现场,防止引燃着火。

  对施工场地要做好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同时要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生石灰等是易被忽视的点火热源,它遇水发热,足以使附近的可燃物炭化、燃烧,必须注意在它附近不可堆放可燃物。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如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对所有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掌握扑救初起小火的方法。特别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培训教育。

  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囗、消防车车道的畅通,切勿在这些地方堆放杂物。

  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自查工作,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33号

  现将《关于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去年以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38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结合山东实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全省范围内涉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作业的各社会单位,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合用场所、“厂中厂”以及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文博单位、建筑施工工地、劳动密集企业、危化企业、化工罐区等敏感特殊场所。

  1.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或无证实施电气焊作业的;

  5.工业园区管理方出租厂房业主方未对园区、厂房租赁企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加强安全管理的。

  10.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的;

  12.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7.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8.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主体责任,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操作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的;

  19.社会单位营业或使用期间涉电气焊施工作业,未明确施工区和使用区安全管理责任的;

  20.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未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底前)。各级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发动。严格落实合法合规施工作业,鼓励各社会单位采用更安全的工艺替代电气焊作业,或将电气焊作业转移到安全区域实施以减少高风险的电气焊作业。各市安委办联系人名单于7月26日前报省政府安委办(附件1)

  (二)摸清底数(2023年8月底前)。各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全面摸底。一是摸清属地存量电气焊设备的底数,登记建档形成台账(附件2),明确电气焊设备所有人和使用人责任,签订安全使用电气焊设备承诺书(附件3),新购置的电气焊设备要及时登记建档;二是摸清电气焊作业持证人员数量(附件4),加强监管;三是排查重点涉电气焊的社会单位,摸清属地社会单位电气焊作业人员用工需求(附件5),重点监督检查。摸底情况汇总到县级安委办,形成“一县一台账”,积极推进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电气焊作业管理。各市安委办汇总各县(市、区)相关数量及区县分布,逐级汇总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自查自改(2023年9月底前)。各社会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施工作业审批和监管,实施电气焊作业前,均要填写《动火安全作业票》(参照GB30871-2022作业票格式),先审批,后作业,无审批,不作业。风险等级高的电气焊作业,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监督。要全面深入排查整改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隐患,建立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社会单位每月自查自改情况要于次月5日前报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到本级安委办(附件6)。

  (四)督促整改(2023年11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聚焦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重大风险隐患和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互查等方式,深入单位场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五)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健全完善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治理长效机制。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类社会单位要按照“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严格落实排查和监督责任,扎实开展执法检查,精心组织相关安全培训,及时调度、汇总、报告专项整治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制作教育片、短视频、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明白纸等,充分利用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面向敏感场所、重点人群精准推送。要发挥典型火灾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广泛宣传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的危害及惩罚措施,特别是对后代的影响,确保入脑入心,形成震慑效果。要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结合“站门厅、立路旁、上屏幕、进广场”消防宣传活动,加大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宣传力度,在电梯、城市和农村的宣传屏等公共空间开展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整治公益宣传。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明火施工”标识。大力开展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的行为,经属地应急部门查证属实的,立即督促整改,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三)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对涉及电气焊作业的单位负责人、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预防和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考核发证部门要依法从严组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格审核取证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等从业条件,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不予核发相关证件,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对于因无证作业被拘留人员,探索“拘学同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送理论培训进所,提供正向引导,实现“堵疏结合”。

  (四)加强消防演练。发挥行业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管理作用,指导单位场所结合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和人员类别、火灾风险等要素,制定针对性、实操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升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社会单位要针对电气焊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足量的应急救援器材,指导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自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经常性开展消防演练,切实强化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五)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无证作业、证件造假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并实施“一案双罚”,同时追究企业单位管理责任。对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对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引发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