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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中对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的通知

时间:2023-12-07 05:19:03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为贯彻落实“12月2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吸取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爆炸着火事故教训,认真做好我市城市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加大防范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切实保障我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工程建设中燃气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各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范围有燃气管道及设施时,开工前必须联系燃气公司,务必查明现场燃气管道位置等相关信息,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对施工区域的地下燃气管线的保护方案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加强地下燃气管线的保护,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的巡查和监护工作。燃气企业要设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擅自开挖施工作业,严禁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对燃气管道及设施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予以诚信扣分处理。

  四、各实施工程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建立项目沟通联系方式,明确专人随时互相沟通施工中管线保护的信息,加强协调,最大限度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固原中燃公司联络人员赵双庆(分管领导)联系方式:,邱玉效(生产运营部经理)联系方式:。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