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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实施工程质量完工13年后发生燃气爆炸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时间:2023-12-24 15:31:50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摘要: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赵某波、孙某春、白某石3位人员在施工中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3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3月5日,JMS市QJ区“WDJ”小区发生多次天然气爆炸,造成4人受伤,其中2人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58万元(统计核定截至2018年6月19日),还有部分损失未统计。

  事发燃气管道于2005年8月开工建设、同年11月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铺设在“WDJ”小区1号楼北侧BJ路人行道下方。管径219mm、壁厚7mm,材质为10#钢,设计压力0.28MPa。

  事发燃气管道属于三无工程。事发管道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均无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安装资质。建设和使用单位(均为原燃气公司)在施工前没有按规定到市质监部门办理登记,该段管道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未经过特定种类设备检测检验部门的检验检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到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

  5时40分左右,赵某鹏又接到该楼4单元1102住户的报修电话称有天然气气味,赵某鹏通过电线单元检查。之后赵某鹏又分别接到社区物业和4单元住户的报修电话。

  刘某宇和慈某生在6时09分开检修车来到社区物业办公室,与物业保安员杨某一同到1号楼3、4单元进行全方位检查。刘某宇、慈某生先后在1号楼4单元201室、1102室和3单元901室内及楼道内,使用燃气检测仪检验测试发现均有天然气,随后刘某宇和慈某生进入1号楼3单元地下室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地下室北侧有天然气泄漏。两人又去1号楼4单元地下室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也有天然气泄漏。

  6时48分两人返回地面检修车辆内,准备开车去检查1号楼北侧中压管线住户孙某生在点火做饭时瞬间室内发生了爆炸并引起火灾;7时19分,该楼北侧1楼门市(BJ路153号,某进口酒专卖店)连续2次发生爆炸。

  天然气管道断裂导致天然气瞬间大量泄漏,泄漏的天然气沿排水井、排水沟、电缆沟、通信沟窜入小区居民楼内,泄漏的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能量,引发爆炸、着火。

  二是回填土是建筑垃圾(砖头、水泥硬物等),导致燃气管道周边沉降不均匀,产生向下弯曲应力,回填土不符合CJJ 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2.4.2要求。

  三是燃气管道埋深1.17m,不符合埋设深度要求。燃气管道2005年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至事故发生时已运行12年,由于管道埋在冻土层内,热胀冷缩,产生疲劳应力。

  基于上述原因,当应力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时,在管道承载强度最薄弱环节的“焊缝处”开裂。

  (一)事发燃气管道设计单位无管道设计资质,安装单位无管道安装资质,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未按有关法规履行管道安装、使用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发生事故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在焊接、回填土和埋深等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存在严重的实施工程质量问题,为事故发生埋下了先天性安全风险隐患。(三)燃气调度中心对事故抢修处置不当。调度中心值班员在接到检修人员报告1号楼3、4单元住户和地下室等多处有泄漏天然气时,存在麻痹思想,没有研判到泄漏的严重性,未将泄漏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六)安全监管缺位。市城乡建设局及所属燃气管理部门未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没有全面组织部署燃气公司对管道进行安全性分析,行业监管不到位。市质监局没有对全市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做全面排查,不掌控事故管道安全状况,没有将事故管道纳入监管对象。Q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承接特定种类设备的监管工作,没有对辖区内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1.燃气公司作为事故管道的所有者,对使用的燃气管道不进行安全评估,对管道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导致燃气管道突然断裂并引发爆炸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1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他人财产损失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给予处罚。建议燃气公司向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2.市城乡建设局及所属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法定职责,没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有漏洞,未要求燃气公司全方面开展燃气管道安全评估,对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市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府做出检讨。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7年3月之前是全市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监管主体,没有认真全面组织并且开展全市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将事故管道列入监管对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政府做出检讨。

  4.Q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接管本辖区特定种类设备的监管工作,对履行中压燃气管道的主体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建议Q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QJ区政府做出检讨。

  。(3)赵某鹏,调度中心值班员,安全意识淡薄,接到修东西的人报告1号楼3、4单元楼内和地下室都有泄漏天然气时,没有对泄漏的严重性、危害性作出正确判断,在指挥抢修过程只通过手机微信增派2名抢修人员,没有核实2名抢修人员是否收到指令、跟踪抢修过程,并将泄漏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燃气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生产运营篇]调度员岗位工作职责规定,“负责燃气管网运行数据的纪录汇总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对泄漏天然气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燃气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6)康某维,生产运营部部长兼安全监察部部长,没有组织并且开展对管道安全评估、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燃气公司按内部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7)韩某力,总经理助理,分管安全监察、生产运行、车用燃气和表检中心工作。没有组织、督促生产运营部对燃气管道开展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燃气公司按内部规定给予降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8)刘某滨,总经理,没有认真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检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上级单位控制股权的人按内部规定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3)建议给予Q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某戒免谈话处分,给予Q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某玲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