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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质量专业资格辅导: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安全监察(二)

时间:2024-03-09 08:37:30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点击:186次

  从事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一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证书》、《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方可从事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上述分工,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从事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及有关的事务工作,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申请的受理工作、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查机构应为国务院直属特大型企业的设计管理部门或国家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之外;

  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真实的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从事GA类、GC1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申请;从事GB类、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对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申请文件;所具备门槛的见证件和说明;机构负责人或联络人、审查人员简历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机构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依规定对审查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GB类、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

  GA类、GC1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能从事GB类、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工作。

  国家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关于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监督与管理等事项,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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